(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倪伟与张四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伟,张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068号申请人:倪伟,男,汉族,1995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人:张四保,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倪伟与申请人张四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8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倪伟赔偿张四保各项人身损害合计人民币6792.12元,本协议签订前倪伟已支付张四保2352.12元,余款444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清。二、张四保二轮摩托车维修费由倪伟承担,此款以维修发票为准。三、倪伟各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四、本协议签订后,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终结,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