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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廖艺能与林明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艺能,林明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301-1号申请执行人廖艺能,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明照,男,1973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艺能与被执行人林明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林明照返还款项人民币9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明照不在家,其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艺能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