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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法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董春霞与乔艳敏健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霞,乔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董春霞,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乔艳敏,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董春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艳敏健康权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春霞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乔艳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乔艳敏尚欠申请执行董春霞人民币7394.20元(未含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乔艳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