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与临沂双丰食品有限公司、林成兵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双丰食品有限公司,林成兵,赵西瑞,林祥利,林国强,临沂宇霸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林成生,丁明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200-1号原告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尹相善,董事长。被告临沂双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法定代表人林成兵。被告林成兵。被告赵西瑞。被告林祥利。被告林国强。被告临沂宇霸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林湾沟南村。被告林成生。被告丁明英。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654号原告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双丰食品有限公司、林成兵、赵西瑞、林祥利、林国强、临沂宇霸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林成生、丁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2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双丰食品有限公司、林成兵、赵西瑞、林祥利、林国强、临沂宇霸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林成生、丁明英价值11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或冻结被告临沂双丰食品有限公司、林成兵、赵西瑞、林祥利、林国强、临沂宇霸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林成生、丁明英价值1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续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续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续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