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海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段立刚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海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段立刚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0058号原告淮安市海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徐志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盟,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菲,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益兴名流花苑二期1幢1-13室。法定代表人陆霞,职务总经理。被告段立刚,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海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段立刚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海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海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海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树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