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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郭宝生与李福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生,李福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郭宝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学元,住连山区渤海街。被执行人李福存,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郭宝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福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福存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宝生没有提供李福存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3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东审判员  李凤菊审判员  艾德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