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潘庆林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309号罪犯潘庆林,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8日以(2003)海刑初字第1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庆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5日以(2004)邯市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经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原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未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2010年4月20日、2012年7月11日以(2008)承刑执字第875号、(2010)承刑执字第596号、(2012)承刑执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庆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6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潘庆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931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庆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庆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