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代表人:李某。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8元、保全费134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原告广西桂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东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燕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