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程春香、周金华与李水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春香,周金华,李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程春香,女,汉族,1970年7月1日生,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周金华,男,汉族,1972年1月7日生,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李水清,女,汉族,1979年4月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章民三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水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水清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京华苑×栋×单元×室房屋壹套(产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润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章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