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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镇与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镇,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437号原告张镇,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镇与被告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