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铁丽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铁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15号罪犯铁丽朋,女,1979年6月6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48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铁丽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3月2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铁丽朋减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铁丽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铁丽朋在新密市开一酒吧,因未取得相关法律许可,被依法取缔,引起铁丽朋不满,2010年4月1日上午以索要损失为名遂纠集同伙及近百名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闹事,造成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市委、市政府大门外道路堵塞。在强行带离时,漫骂公安民警,并咬伤民警手指。被告人铁丽朋将自己的宝马X5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后因债务抵押给他人,后又虚构该车丢失报假案,骗取理赔现金459053.2元。同时认定铁丽朋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系首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铁丽朋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4次,2013年3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铁丽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铁丽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孙晓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