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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倪鹤平与潘敏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鹤平,潘敏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13号原告:倪鹤平。委托代理人:江英霖。被告:潘敏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鹤平与被告潘敏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鹤平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和解,被告潘敏方已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无其他纠葛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鹤平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鹤平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倪鹤平负担。审 判 员  宣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淑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