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倪鹤平与潘敏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鹤平,潘敏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13号原告:倪鹤平。委托代理人:江英霖。被告:潘敏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鹤平与被告潘敏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鹤平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和解,被告潘敏方已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无其他纠葛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鹤平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鹤平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倪鹤平负担。审 判 员 宣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淑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