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商初字第2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与舒华文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舒华文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2335-4号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黄贤卓,主任。委托代理人孟珊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希翠,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华文,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舒华文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260元,由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苏乐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