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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尤鹏举与郭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鹏举,郭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尤鹏举,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郭志平,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鹏举与被告郭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鹏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志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尤鹏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尤鹏举负担。审判长  楚新辉审判员  郭银太审判员  郭彩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利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