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尤鹏举与郭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鹏举,郭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尤鹏举,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郭志平,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鹏举与被告郭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鹏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志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尤鹏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尤鹏举负担。审判长 楚新辉审判员 郭银太审判员 郭彩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利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