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卢丽娟与丘兆先、佛山市顺德区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丽娟,丘兆先,佛山市顺德区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卢丽娟,女,1948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宏耀,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兆先,男,1976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居委会富安工业区连安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斌。委托代理人龙朝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鉴海北路346号。法定代表人谢泽伟。委托代理人云美昕,系该公司职员。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8月8日、11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丽娟的委托代理人周宏耀,被告丘兆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朝军,以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云美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丽娟的诉讼请求:一、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0387.50元,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二、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卢丽娟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的损失合计为186315.9元。被告人保公司辩称,被告人保公司承保了粤X*****机动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公司垫付了10000元,应予以扣减。原告主张住院天数为60天,因此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应为60天。请本院查清本案的主体资格。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一个八级一个十级,从内容上说鉴定等级不合理,因此申请重新鉴定。后续治疗费应为2500元为宜,事故发生后车主垫付了8万多元,被告人保公司为原告垫付了10000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过错,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法院斟情判决。被告人保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用以及诉讼费用。被告丘兆先辩称,同意被告人保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另外,精神抚慰金过高,并且应从交强险中支付。被告广交公司辩称,同意被告人保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原告的医疗费中有51.18已由医保支付。车辆已买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广交公司已垫付医疗费80011.39元(含陪护费558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14时58分许,丘兆先驾驶粤X*****机动车沿云良路由东康路往凤山中路方向跨压着两车道行驶,行至顺德区大良云良路招商银行对开路段时,与驾驶粤X3T3**号二轮摩托车沿云良路在中心双实线向右数的第二条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的卢丽娟,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卢丽娟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丘兆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丽娟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卢丽娟因伤入住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0月29日出院,共住院61天。住院期间,于2013年9月4日行“左全髋关节置换+右第一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为:1.左侧股骨颈骨折(头下型);2.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斜形骨折;3..右侧顶部头皮肿;4.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5.双侧基底节及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6.脑萎缩;7.左肾囊肿;8.肝左叶囊肿。出院医嘱:3个月内需扶助行器辅助行走,需长期抗骨质疏松治疗,每月定期骨科门诊复查。2014年2月28日,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对卢丽娟的伤情进行鉴定,评定其损伤达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并评估其后续治疗费约需5000元。本次鉴定产生法医鉴定费2500元。诉讼中,本院准许了人保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对卢丽娟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于2014年10月29日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卢丽娟的伤残程度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本次鉴定产生法医鉴定费1800元。事故造成了卢丽娟所驾驶的粤X3T3**机动车受损,产生拖车费80元、维修费370元、评估费100元。另查明,丘兆先所驾驶的粤X*****机动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人保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垫付了10000元(未包含在卢丽娟的诉讼请求中)。本起事故造成卢丽娟各项损失合计为135707.91元(计算详见附表)。本院认为,被告丘兆先驾驶粤X*****机动车,因过错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并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的上述损失合计135707.91元,因原告所驾驶的粤X*****机动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135707.91元,首先应当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0元(已经垫付而用尽),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其中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550元。因此,交强险还应当赔偿的金额合计为110550元。交强险未足赔偿的部分损失25157.91元,应当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0000元内予以赔偿。在被告人保公司对原告进行上述赔偿之后,被告丘兆先、广交公司均不再负赔偿责任;至于被告广交公司所垫付的费用,可与其保险公司自行理赔,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卢丽娟支付赔偿款11055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卢丽娟支付赔偿款25157.91元;三、驳回原告卢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85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丽娟负担346.8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1507.07元(应直接返还原告卢丽娟,本院不另作收退)。司法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秋莹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三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1040.10元对金额无异议,但其中已经由社保报销的部分应予扣除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其自身支出的医疗费为1040.10元,对该损失,本院予以确认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应计算60天原告住院61天,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50元三后续治疗费5000元以2500元为宜原告住院期间行内固定术,二次手术会产生后续治疗费用,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本院确定其后续治疗费为5000元四残疾赔偿金150605.99元对残疾等级有异议根据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认定原告的伤残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故依照原告要求的14年,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2598.70元/年×14年×0.23=104967.81元五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过高,且不应由商业险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造成精神极大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情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六鉴定费2500元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告为伤残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500元,但其伤残经重新鉴定而下降了等级,则该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七交通费1000元无异议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进行住院以及门诊治疗,交通费的支出属于必然,故本院酌情确定其交通费为800元八辅助器具300元无异议为辅助治疗原告的伤情,原告购买了助行架和厕椅,对该费用合计300元,本院予以支持九财产损失550元无异议原告所驾驶的机动车在事故中受损,所产生的维修费、拖车费、评估费,属于原告的损失,经核定,本项金额合计为550元合计135707.91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