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元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元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92号罪犯林元虎,男,1967年6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9日作出(1998)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元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5日作出(1999)闽刑核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7月1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6月25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6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2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元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改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质量检验工种,能较好地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0月起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元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陈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姗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