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安徽博隆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与安庆市XX电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博隆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安庆市XX电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博隆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安庆市XX电工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诉保字第0018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盛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