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立华与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华,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商初字第421号原告:王立华,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韩春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凯,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华与被告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华撤回对被告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71元,减半收取4186元,由原告王立华负担。审 判 长 董润波审 判 员 魏 芬人民陪审员 李增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