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瑞故意杀人罪,郑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64号罪犯郑瑞,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郑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燕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47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1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又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6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1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瑞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8月27日至2015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