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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与陈常锋、柏丽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陈常锋,柏丽红,福州问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9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0号。负责人苏素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增鸣、黄振斌,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常锋,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址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柏丽红,女,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启东市。被告福州问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南园路56号苍霞新城嘉兴园3号208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诉被告陈常锋、柏丽红、福州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43万元。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常锋、柏丽红、福州问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万元,如若余额不足,查封、冻结其他同等金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雨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