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葛广宝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翔、王艺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葛某利用担任临沭县某村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重复入账、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多次侵占集体财产共计3.803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述涉案赃款已被本院追缴。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被告人葛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占本村挖大井卖沙土款6720元。2、2009年春节,被告人葛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占临沭县移动公司付给本村的信号塔占地款6000元。3、2009年,被告人葛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占村民葛瑞法等人交纳的土地承包款2万元。4、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葛某以重复入账的方式,侵占集体资金1760元。5、2011年1月4日,被告人葛某以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35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某法、葛某聪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记账凭证及收款票据、查账证明、临沭街道工作委员会的证明、抓获经过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3.80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本单位财物所有权,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葛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追缴被告人葛某的涉案赃款3.803万元,依法退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石尧山审 判 员 李华伟人民陪审员 王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尊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