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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司马林波与周卫兵、鲁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林波,周卫兵,鲁现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司马林波。被告周卫兵。被告鲁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司马林波诉被告周卫兵、鲁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马林波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马林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司马林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旭峰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