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重庆翼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万家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翼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万家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重庆翼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c5号楼1-18号。法定代表人邓世云,经理。被告重庆万家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西区露天展场10展区3号。法定代表人吕舒黠,经理。被告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迎春路617号。法定代表人荆青春。本院在审理重庆翼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万家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翼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翼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贾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