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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方权与黄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权,黄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88号原告:方权。被告:黄群。原告方权与被告黄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方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方权起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4年12月2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且下落不明。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以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算至还清借款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庭审中变更利息为按1.8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出示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黄群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天,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权借款2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