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知民初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永森诉被告南京彼格菲��商贸有限公司、张立刚、高颢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584—2号原告朱永森,男,1977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子霞,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胜,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刚,系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高颢,男,系郑州市管城区大脸鸡排陇海市场店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朱永森诉被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张立刚、高颢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森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森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18元,减半收取7809元,由原告朱永森负担。审 判 长 赵 磊代理审判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