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保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正和印刷厂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正和印刷厂,安庆市宏远投资发展咨询有限公司,张宣明,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观保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正和印刷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宏远投资发展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张宣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刘云,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盛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