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执字第19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宋某某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山东富豪菲格尔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1973-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山东富豪菲格尔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山东富豪菲格尔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行将经济补偿款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故应对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乳劳人仲案字(2012)第011-4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乳劳人仲案字(2012)第011-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言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书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