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宁与被执行人姚尹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宁,姚尹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潘宁。被执行人姚尹和。本院在执行潘宁申请执行姚尹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宁与被执行人姚尹和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覃执字第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荣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子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