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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宁与被执行人姚尹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宁,姚尹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潘宁。被执行人姚尹和。本院在执行潘宁申请执行姚尹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宁与被执行人姚尹和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覃执字第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荣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子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