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执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黎霞与江锦劲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霞,江锦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执字第581-1号申请执行人黎霞,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执行人江锦劲,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黎霞与被执行人江锦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锦劲应偿还借款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黎霞,向申请执行人黎霞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锦劲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南法执字第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