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田素明与罗国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素明,罗国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田素明,女,196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黄代兵,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华成,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国美,女,1962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华东,武隆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向军(被告之夫),男,1976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素明诉被告罗国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素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自愿撤回对被告罗国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素明的撤诉请求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素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为18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素明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新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