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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智民与太原市残疾儿童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智民,太原市××儿童教育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赵智民。被告太原市××儿童教育中心(残联幼儿园),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大北门东头道巷30号市残联。负责人李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智民与被告太原市××儿童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智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赵智民负担。审判员  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