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杨炳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龙,杨炳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张海龙,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青县鑫诚扣板厂业主,住沧州市青县马厂镇刘世印屯村11组41号。130922197802107239委托代理人:李宝军,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厂职工,住沧州市青县清州镇北街村。被告:杨炳立,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黄骅市黄骅镇杨常庄村。13293019620912181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龙与被告杨炳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