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于××与陆×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陆×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女,1952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海昶,北京市高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星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宝钟审 判 员 霍翠玲代理审判员 马 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