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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于××与陆×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陆×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女,1952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海昶,北京市高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星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宝钟审 判 员  霍翠玲代理审判员  马 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