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传当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传当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198号罪犯李传当。2011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巨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传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传当不服提出上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11)菏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7日提讯了罪犯李传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李传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李传当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传当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嘉奖二次。另查明,罪犯李传当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一万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传当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但是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影响再犯罪的因素、考核计分等情况,罪犯李传当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传当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曾广国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