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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唯旺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常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唯旺万方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常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10号原告:杭州唯旺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88号25幢604室。法定代表人:徐晓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龙洲,系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常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88号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2幢2-165室。法定代表人:徐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唯旺万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常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唯旺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平凤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