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德球强奸罪、失火罪撤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德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376号罪犯黄德球,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3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球犯强奸罪、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4895.8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江中法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球犯强奸罪、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3457.7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德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以罪犯黄德球在提请减刑期间,因违纪被扣3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黄德球在提请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球于2015年2月8日见他犯打架不劝阻,反而去帮凶打架,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被扣3分处罚。本院认为,罪犯黄德球因强奸罪、失火罪被判处刑罚,但罪犯未矫正恶习,改过自新,严重违反监规纪律,一次性被扣3分处罚。因此,罪犯黄德球尚未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江门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黄德球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江门监狱撤回对罪犯黄德球减刑建议。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小萍审判员 谭 荣审判员 吴健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