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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邹执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齐顺与邹城市张庄镇黄庄村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齐顺,邹城市张庄镇黄庄村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邹执字第348-2号申请执行人周齐顺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黄庄村民村委会申请执行人周齐顺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黄庄村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黄庄村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黄庄村民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黄庄村民村委会在邹城市张庄镇政府经管站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黄庄村民村委会在邹城市张庄镇政府经管站收入16433.00元。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