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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吕伍全、邓密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吕伍全,邓密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漳执审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吕伍全,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邓密贞,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中共党员,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5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吕伍全、邓密贞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2年8月4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42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吕伍全、邓密贞,被申请执行人吕伍全、邓密贞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吕伍全、邓密贞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士  毅人民陪审员 苏  建  宝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邱惠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