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山东宏阔物资有限公司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宏阔物资有限公司,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79号原告:山东宏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艳阳路北段东侧新港湾小区011幢00单元404号。法定代表人:徐从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古城中路。法定代表人:付永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宏阔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6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山东宏阔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祥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世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