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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法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宁与云艳、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云艳,张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1707号申请执行人:刘宁,男,58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云艳,女,46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张国军,男,42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元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扣足张国军欠贾平全部款额后,每月扣留张国军工资款二千五百元,至扣清五万三千零七十六元时止,此款由申请执行人刘宁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