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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新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宿彦涛与被告孙冬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46号原告宿某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被告孙某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宿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宪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宿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2014年5月6日在临洮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只有27天,被告每次回家,原告都以礼相待,每次出走,都积极寻找。被告属骗婚骗财。现起诉请求离婚,退还彩礼69898元。被告孙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共同生活时间短,是因为需要照顾娘家唯一患癫痫病的母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4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6日在临洮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照顾患病母亲和打工,双方在原告家中生活时间较少。婚后被告未生育,亦未怀孕。2015年1月12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临洮县八里铺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无证据进一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反对轻率离婚的角度出发,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包容,本婚姻并非到非离不可的地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宿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宿某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宪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