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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林奎申请执行梁纯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奎,梁纯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林奎,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梁纯真,男,193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的(2014)自流民初字第3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林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纯真年老受伤、丧失劳动力、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3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关 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