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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卞大炎与周亚军、孙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大炎,周亚军,孙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915号申请执行人卞大炎,个体从业者。被执行人周亚军,个体从业者。被执行人孙素琴,个体从业者。申请执行人卞大炎与被执行人周亚军、孙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亚军、孙素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19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