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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学龙与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张学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秀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龙。委托代理人:孙德岚,德州德城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减半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飞雁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艳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