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孙志成与边付平、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孙志成,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付平,男,194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暂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许林,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孙志成与被告边付平、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陈彤审判员曾凯斌人民陪审员魏婷婷��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