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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洋与王国龙、徐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王国龙,徐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427号原告:李洋,男。被告:王国龙,男。被告:徐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与被告王国龙、被告徐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洋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李洋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迪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