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淑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淑芹,地址榆树市弓棚镇。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淑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0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2079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 湛代理审判员  佟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