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869号上诉人方鸣剑与被上诉人广西澳门街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鸣剑,广西澳门街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鸣剑。委托代理人:李相平。与方鸣剑系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澳门街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玉棠。委托代理人:李斌。委托代理人:李莉萍。上诉人方鸣剑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澳门街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鸣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相平,被上诉人广西澳门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莉萍、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771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元,上诉人方鸣剑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方鸣剑。审 判 长 农虹菲审 判 员 黄 琴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骆春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