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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勇与单光柱、孙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勇,单光柱,孙守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31号原告田勇,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委托代理人李龙,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光柱,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孙守琼,女,1980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勇与被告单光柱、孙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勇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守琼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住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案外人李孝勇自愿用其位于珙县巡场镇住房一套(房产证字号为宜房权证珙字第0000XX**号)为田勇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守琼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住房一套(权证号为:监证3XXXXXX号;建筑面积为91.22平方米),交由被告孙守琼保管使用。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赠予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仁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