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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督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湖南广药恒生医药有限公司、长沙贝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广药恒生医药有限公司,长沙贝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督字第00636号申请人湖南广药恒生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会怡。被申请人长沙贝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吉祥。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湖南广药恒生医药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28日发出(2015)开民督字第00636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长沙贝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清偿货款,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长沙贝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书面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1月28日发出(2015)开民督字第0063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403元,由申请人湖南广药恒生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凡 来自: